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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遊說流程
(一)申請:遊說者應逐案備具填妥申請書(可至下載區登記事項書表下載),載明表內事項,於進行遊說前向本所服務中心申請登記;
(二)受理:本所審核送件資料(申請書內容、遊說要件、遊說人資格、是否為不適用本法行為、有無不得遊說情事等)是否正確,若依遊說法不得遊說或未依法登記之遊說,本所概不受理,並由本所服務中心以書面通知遊說者。未依法登記之遊說,但本所不及拒絶者,本所會通知遊說者限期(辦理遊說終止登記10日內)補行登記。
(三)准駁:依法得遊說者,書面遊說之「遊說書件」得以口頭向本所服務中心確認受理時間及地點,遊說者於約定時間、地點進行遊說前,應出示身分證件,而受指派遊說代表,並應繳交法人或團體指派函件;自行送達或以掛號郵寄向本所提出。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「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」,並於每年5月31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(10日內)時,向本所服務中心申報。遊說者並應將該財務收支帳冊保管5年。
(四)保管及公開:本所將被遊說者之「備具申請書」及「財務收支報表列冊」等資料保管5年,於每季(開始30日內)公開於本所遊說法專區網站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