遊說資訊專區
 

一、

為使遊說遵循公開、透明程序,以防不當利益輸送,並確保民主政治參與,「遊說法」於97年8月8日實施,遊說者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意圖影響本所對於法令、政策或議案之形成、制定、通過、變更或廢止,應向本所服務中心申請登記。地點在本所1樓服務中心;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9時至16時。

   

二、

受理遊說流程
(一)申請:遊說者應逐案備具填妥申請書(可至下載區登記事項書表下載),載明表內事項,於進行遊說前向本所服務中心申請登記;
(二)受理:本所審核送件資料(申請書內容、遊說要件、遊說人資格、是否為不適用本法行為、有無不得遊說情事等)是否正確,若依遊說法不得遊說或未依法登記之遊說,本所概不受理,並由本所服務中心以書面通知遊說者。未依法登記之遊說,但本所不及拒絶者,本所會通知遊說者限期(辦理遊說終止登記10日內)補行登記。
(三)准駁:依法得遊說者,書面遊說之「遊說書件」得以口頭向本所服務中心確認受理時間及地點,遊說者於約定時間、地點進行遊說前,應出示身分證件,而受指派遊說代表,並應繳交法人或團體指派函件;自行送達或以掛號郵寄向本所提出。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「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」,並於每年5月31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(10日內)時,向本所服務中心申報。遊說者並應將該財務收支帳冊保管5年。
(四)保管及公開:本所將被遊說者之「備具申請書」及「財務收支報表列冊」等資料保管5年,於每季(開始30日內)公開於本所遊說法專區網站。

   

三、

申請閱覽:遊說法之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,得申請閱覽、抄寫、複印或攝影,依「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」辦理。

 

四、

相關連結
1. 內政部遊說法資訊專區
2. 臺北縣政府民政局遊說法資訊專區

 

下載區:

一、

法令
(一)遊說法
(二)遊說法施行細則
(三)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

二、

登記事項書表

 

項次

項目

書表類別

編號

1

遊說者登記事項

遊說登記申請書

自行遊說-自然人專用(1-1)
自行遊說-法人或團體專用(2-1)
受託遊說-自然人專用(3-1)
受託遊說-營利法人專用(4-1)

遊說變更登記申請書

自行遊說-自然人專用(1-2)
自行遊說-法人或團體專用(2-2)
受託遊說-自然人專用(3-2)
受託遊說-營利法人專用(4-2)

遊說終止登記申請書

自行遊說-自然人專用(1-3)
自行遊說-法人或團體專用(2-3)
受託遊說-自然人專用(3-3)
受託遊說-營利法人專用(4-3)

遊說書面資料遞送表

自行遊說-自然人專用(1-4)
自行遊說-法人或團體專用(2-4)
受託遊說-自然人專用(3-4)
受託遊說-營利法人專用(4-4)

委託遊說具結書

受託自然人、委託人為自然人專用(3-1-1)
受託自然人、委託人為法人或團體專用(3-1-2)
受託營利法人、委託人為自然人專用(4-1-1)
受託營利法人、委託人為法人或團體專用(4-1-2)

2

被遊說者接受遊說後登記事項

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案件紀錄表

(被遊說者所屬機關)案件紀錄表(7)

3

遊說者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

遊說財務收支報表

遊說財務收支報表(5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