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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會介紹
市民代表會芳名錄
壹、
市民代表會
三重市民代表會由市民依法選舉市民代表組織之,任期四年。連選得連任,名額共三十一名。
貳、
主席 ╱ 副主席
三重市民代表會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名,由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產生。
參、
職權
一、議決本市規約。 二、議決本市預算。 三、議決本市臨時稅課。 四、議決本市財產之處分。 五、議決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 六、議決市公所提案事項。
七、審議本市決算報告。 八、議決市民代表提案事項。 九、接受人民請願。 十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
肆、
會議
本會分定期會及臨時會。
1.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於每年五月、十一月由主席分別召集之,每次會期十六天。
2.臨時會係經市長、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而召開,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,每次不得超過三日,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。
伍、
行政單位
三重市民代表會置秘書一人,承主席之命處理會務,並置組員等三員。
TIME:2009/1/6 訪客人數: 線上人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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