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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會介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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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會介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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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代表會芳名錄

   
 
 
 

壹、

市民代表會

三重市民代表會由市民依法選舉市民代表組織之,任期四年。連選得連任,名額共三十一名。

貳、

主席 ╱ 副主席

三重市民代表會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名,由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產生。

參、

職權

一、議決本市規約。
二、議決本市預算。
三、議決本市臨時稅課。
四、議決本市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議決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六、議決市公所提案事項。

七、審議本市決算報告。
八、議決市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九、接受人民請願。
十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

肆、

會議

本會分定期會及臨時會。

1.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於每年五月、十一月由主席分別召集之,每次會期十六天。

2.臨時會係經市長、主席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而召開,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,每次不得超過三日,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。

伍、

行政單位

三重市民代表會置秘書一人,承主席之命處理會務,並置組員等三員。


市民代表會照片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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